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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工作情况

 资料征集

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资料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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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徐州市档案条例》的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向全社会征集全市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载体的珍贵档案资料。 
   一、征集范围 
    (一)历史档案 
    1、旧政权时期形成的御旨、诏书、手谕、奏折、敕令、嘉奖令、委任状等; 
    2、各朝代形成的重要契据、各种房地契、卖身契、抵押契、票据、证书、执照、合同、当票等; 
    3、建国前我党各级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报刊、照片、传单、标语以及领导人的笔记、书信、讲话稿等; 
    4、建国前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通讯、文史资料以及其它印刷品、宣传品; 
    5、“文化大革命”期间反映新沂重大事件的有关资料、传单、小报、文稿、录音、照片和群众组织的印章、


旗帜、袖标、徽号等; 
    6、有关窑湾古民居的照片、资料;、 
    7、有关苏北大战的照片、领导人讲话、回忆录和题词等; 
    8、有关花厅遗址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照片。 
    (二)  重大活动档案 
    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部级主要负责人来我市调查、考察、视察和参加各种活动时形成


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2、国外友好团体、著名专家、学者来新沂访问、讲学时形成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市委、市政府以及各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及重要会议形成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4、有关新沂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自然灾害、天文气候等方面的资料;
    5、本市重点工程形成的档案资料等。 
   (三)名人档案。 
    1、在本市工作过和新沂籍在国内外工作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学者、专家、作家、科学家、艺术家、企业


家、劳模和运动员档案以及革命烈士、战斗英雄、爱国人士等档案(包括著述、题词、证书、笔记、诗文、照


片、书信、录音带、奖杯、奖牌、奖章、传记、墓志碑文等); 
    2、在本市工作过的地市级以上领导人和新沂籍在外担任地市级以上职务的领导人的档案(包括照片、讲话、


文章、题词等)。 
    (四)其它各种类型和载体的档案。 
    1、反映新沂自然风貌、名胜古迹、建设成就等方面的影像资料; 
    2、具有时代特征的高科技产品及专利技术档案和具有新沂地方特色的名特优产品档案; 
    3、族谱、家谱、村史等专业志书及民俗、传说; 
    4、其它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如古书字画、纸币等;


    5、民间验方、秘方、偏方;


    6、致富带头人经验介绍。 
    二、征集方法  
    采取移交、无偿捐赠、有偿收购、寄存(代保管)等形式征集。 
    (1)凡属有关单位、集体所有的档案、资料,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移交至市档案馆。 
    (2)凡捐赠进市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向档案馆捐赠的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


权,并有权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3)对于无偿捐赠档案资料者,经档案馆鉴定领导小组鉴定,视其档案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奖励,并颁发


荣誉证书。 
    (4)对于经过鉴定确有价值,本人不愿捐赠的档案资料,可以作价有偿收购或收存复印件。 
    (5)档案馆面向社会提供寄存(代保管)珍贵档案资料的服务。本人不愿捐赠和出售的档案资料也可采取


由档案馆代管的方式。 
    本通告由新沂市档案馆负责解释。欢迎档案资料所有者和知情者与市档案馆征集科联系。 
    征集电话:0516-88896751
                                              二○○八年六月一日